珠海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珠海金融电台
珠海金融电台012期|详解《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好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2021年08月31日
【字体: 打印本页


耗时多年,三次审议,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对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义务、大型网络平台的特别义务、以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体制、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首先,小珠带大家来看看《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什么亮点——

1、什么是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2、核心原则:“告知-同意”。

处理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误导、欺诈、胁迫等;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处理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3、个人信息处理有“三最”。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范围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那么,现在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都有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个人金融信息指的是金融业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诸如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反映特定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某些情况的信息均属于个人金融信息。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金融账户纳入个人敏感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杨合庆说:“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极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

当前,对于金融业而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汪灵罡表示,金融机构在客户所掌握的“个人信息”,依据其获取途径和发挥作用的不同,在《信息保护法》之下可归于不同的类型,相应地由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如员工个人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个人信息”类型,客户相关信息、业务合作方相关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总体而言,为如何保护以及在什么程度上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

感谢您的收听,

我是小珠,

锁定珠海金融电台,

听得见的金融,守得住的权益。

本文中图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图详解丨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央视时政,2021年8月20日;

《权威专家解读来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这样影响生活》,金融时报,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