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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贷实为合作,该类债务应如何处理
202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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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耀■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作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难免在合作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合作方要求另一方以借条、借据、欠条等方式将合作关系产生的种种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并就此要求债务人支付借贷利息,甚至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那这种方式到底可不可取呢?请看以下案例一则:

上述案例中,B以《借据》作为A 、B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基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因A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致使一审法院采信了B提交双方合作中的部分证据,认定A与B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进而作出了不利于A的一审判决。A不服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A 、B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的大量证据(包括双方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往来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印证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合作而非民间借贷的事实,并通过其他证据佐证B提交的《借据》中注明的借款用途系“采购款”,该笔银行转款的用途与A在二审中提交的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正好相吻合,二审法院根据A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依法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若债权人仅将债务人签署过的借条、借据、欠条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偿还所谓的“债务”,这种单方主张并不可取。那么,合作的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有什么途径可以将非借贷关系产生的债务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中第二款的规定可看出,如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并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协议,有关的债权债务将有可能转化为借贷。注意,这里是有可能,而非绝对。债,有其原始形态,可能因为买卖、租赁、劳务、损害赔偿等而产生,甚至也有可能基于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而因债产生的欠条或借据等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能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如需将签署的欠条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仍需满足下列几个基本构成要件:

1、欠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欠条转化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欠条转化为借款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4、欠条转化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

显然,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有可能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的,但前提条件是应同时满足上述四点要求,否则,盲目地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诉求也将难以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