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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使用个人账户的风险
2022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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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凌翔■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前,我国经济正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转为中高速,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创新驱动成为了主要的经济增长动力。2020年7月15日,国家首次提出新个体经济的概念,积极鼓励和培育新个体,支持网络直播、电商、微商等多种就业形式。随之而来的是产生了众多的新“老板”,老板们不光自己亲自上阵发展业务,也雇佣员工开拓市场,不断壮大商业版图,少则一、两个员工,多则几十、上百个员工,每到月末或下月初,自然而然地就涉及一个对大家非常重要的问题--发放薪酬(工资)。

一般来说,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可以由企业直接发放,也可以由银行代发,无论哪种方式,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公司作为员工个税扣缴义务人,将员工工资中的个税扣减后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但是,目前有部分公司,不知是为了省事,还是为了所谓的避税,经常性使用特定的个人账户、支付宝等直接向员工的个人账户或支付宝中直接发放工资,由此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法人、股东甚至普通员工的个人账户代替公司账户直接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所谓“图省事”的情形。

上述情形逐渐成为了一种在发放工资、关联交易中“新”的操作方式,但是这种操作方式的实质却是逃避了国家的税收监管。近日,娱乐圈明星贾乃亮又冲上了热搜,这次上热搜不是因为他的私生活,而是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公司因偷逃税被处罚。据工商信息显示,贾乃亮占股4%的杭州万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分别取得多笔收入没有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部分收入未足额申报增值税,账外发放的工资,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被杭州市税务局以收取账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账外发放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非真实业务列支报销费用等三项事由,合计罚款17.26万元。

无独有偶,珠海近年也有一宗类似的刑事案件。该案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陈某、曾某发起成立了某装修公司,三人分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该公司于2016年1月开始营业,三被告人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员工周某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三名被告主要使用周某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另外,该公司还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陈某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仅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经税务部门检查,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万余元、城建税人民币1万2千余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万余元元,该公司2016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高达为97%左右。后法院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陈某、财务负责人曾某犯逃税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股东,甚至普通员工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均应合法规范使用,一旦超过个人使用的范围,通过个人账户等进行工资发放或收取应收款项等参与公司经营行为,不但会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而且后期的税收风险导致的税务打击绝不仅仅是罚款这么简单,触犯刑法摊上牢狱之灾也绝非不可能。

那么,作为个人来说,又该如何避免上述风险呢?

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颁布《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对个人账户实施了国家层面的重点监管,甚至是严查。

首先,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那么作为实际经营者,应牢记依法纳税的义务,主动将公司资金往来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避免税收风险及个人违法犯罪的风险。

其次,如果是公司普通员工,应管理好个人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微信等,避免主动或被动地将上述账户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为,避免个人的违法犯罪风险。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自身做到守法规范经营,正常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高枕无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