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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购买航空延误险进行获利,是“薅羊毛”还是“诈骗”?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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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现如今飞机出行已经逐步成为了普罗大众的出行选择之一,伴随着交通出行方式的变化,航空延误险也应运而生,逐渐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许多乘客在购买机票时,都会附加选择购买航空延误险。选择购买航空延误险的好处在于若出现天气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班出现晚点时,乘客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理赔款,补偿因航班延误对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有人就在想,能不能利用天气、航班起降信息等,打个信息差,薅保险公司的羊毛呢?在江苏南京的一名李姓女子,就通过这样的办法,在五年间累计获利高达300万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究竟这样的行为是“薅羊毛”还是“诈骗”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行为进行解读。


据报道,李某从2015年开始,用亲戚朋友和其自行搜集的他人身份信息,依据自己曾在航空公司从事服务类工作的经验,从网络上精心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并以亲属或他人身份购买航班延误保险,如航班不延误则在飞机起飞前立即退票退保;如延误可能较大,则李某大量投保,在飞机出现延误后办理理赔,从中赚取高额的收益。李某在此过程中成功预测近900次飞机延误,以该方式李某累计获得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该案件因为其涉案金额巨大以及李某不可思议的“神操作”,受到了网络的广泛关注。又因其投保与理赔均符合保险公司的程序要求,似乎是以“技术”获利,从而引发了是“薅羊毛”还是“诈骗”的争议。后南京公安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对其采取立案侦查。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从《保险法》该条款的规定来看,保险欺诈的行为模式包括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而该条款则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诈骗的行为模式,模式其一就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从媒体披露的案件细节情况来看,李某在获赔前已通过手机app在线办理登记手续,持有登机牌不登机而以飞机延误为由索赔,而且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个身份最多购买三十到四十份航延险,其行为不具有保险标的也不具有保险利益,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非常明显,已然构成《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的情形,因此南京公安在接到保险公司的报案后依法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办过程当中,具体是否构成诈骗罪还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结论。

律师提醒

航空延误险是指保险双方根据所签署的保险合同之规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合同所描述的航班延误情况且不存在免责事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行为。因此该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在航班出现延误的情况下,给予投保人相应的赔偿款项。若投保人妄图通过利用所谓的“漏洞”或技巧从中获利的,则很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而公安机关对于本案的立案侦查也恰恰说明国家对于此类行为的态度是防止该类保险沦为某些人员的盈利工具,否则该类行为被纷纷效仿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比例畸高也将导致保费增高,甚至是该险种无人承保,使得需要的人无法买到保险,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