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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零首付”、“零利息”、“零月供”是坑吗?
2022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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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钊思■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2年7月,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发布了《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在促进汽车消费的大背景下,各地加大了购车活动优惠力度,因此不少消费者最终会选择贷款买车。据统计,我国常用车市场高达54.6%的消费者有主动贷款购车的意愿。那贷款买车时所谓的“零首付”、“零利息”、“零月供”是坑吗?


“零首付”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汽车贷款的首付最低不得低于20%。那“零首付”买车是怎么回事呢?

模式1:增加购车成本

该模式所谓的“零首付”并非销售公司不收取购买人的汽车首付款,只是购买人无需直接向销售公司先支付首付款,而是由经销商或中介机构替购车人先垫资,但会通过增加手续费、服务费等各种手段来增加购车的实际成本,且垫付需要收取10%左右的利息,更可能会有几百到几千的担保费用,比正规贷款购车多付一些费用。目前市面上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中介担保、银行贷款和信用卡分期四种贷款购车方式。

案例:

黄先生经过多年积攒,准备购置家用汽车,便提前在某购车平台了解购车优惠。当看到平台推出了“零首付把车开回家”的优惠的购车方案,黄先生十分心动,但经向汽车销售行业朋友了解,以购买一款福克斯为例,按照该平台网站规则,首先必须分期付款一年,一年后可选择进行全款购车或分期购车,进行以下价格对比之后(不考虑保证金),黄先生明白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模式2:套路贷

假借贷款买车的名义,诱使购车人签订借款合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购车人的财物。

案例:

曾先生在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20万的小汽车,但销售公司以零首付购车需要手续费为由,让曾先生与某贷款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本金25万元的贷款合同,通过虚增车价.曾先生可获得25万元×80%=20万元贷款,双方并对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不久后,贷款公司25万元按约定打至曾先生指定的账户,随后,贷款公司要求曾先生以现金形式返回5万元手续费。

到了约定还款时间,曾先生拿着20万元到贷款公司准备进行还款,但贷款公司却要求曾先生按合同约定还款25万,因银行流水上显示放款为25万元。因之前曾先生是以现金返回5万,没有相应银行流水作为转账凭证,只能自认倒霉。最后当曾先生拿来25万元后,贷款公司却说办理还款手续的工作人员出差了。等下周曾先生再来还贷款时,贷款公司却以曾先生没有按时还款,构成违约,要求赔偿高额的违约金。

模式3:先租后买

该模式实际上是将“先租后买”偷换成了“零首付买车”。这种模式和分期付款不一样,分期付款在购车者付出首付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属购车者,购车者欠银行或者金融公司钱,采用分期方式还款。而“先租后买”实际上是一种融资租赁模式,尽管使用权归购车者,所有权却归金融公司,购车者按期支付租金,到期后车辆才过户至客户名下。


案例:

赵某为购买4S店的一辆奥迪,与A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向A公司融资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30万元,赵某分3年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付清后,赵某可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约定该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亦为A公司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同日,A公司按赵某指示向4S店支付了30万元。赵某向A公司出具车辆交接单后,便从4S店提车使用。赵某支付4期租金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逾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区别于抵押合同,当消费者发生逾期还款情形时,普通的抵押借款出借人只得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在还款不能时方能行使抵押权。而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取回并处分车辆,故A公司自行取回了赵某名下的奥迪,并向法院起诉确认车辆所有权,最后赵某钱车两空。

一般来说,“零利息”就是按揭贷款买车,我们只需要支付本金,而分期所产生的利息部分是由厂家和经销商来承担的。但怎么可能会有商家做亏本买卖呢?其实,“零利息”是一个促销噱头,虽说贷款利息没有了,但申请“零利率”后不能享受其他优惠活动外,还需支付一笔贷款额度3%至8%的高额手续费,且往往车型有限制,并捆绑消费,包括强制上全险、安装GPS强制购买装潢等,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支出。


“零月供”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一年内消费者不用付贷款的钱,即一年内“免息贷款”购车,是汽车销售公司为了鼓励囊中羞涩的人购车而采取的促销手段之一,有以下3种常见类型:

类型一:需消费者在支付首付车价款50%之后,在第一年才能享受零利率零月供,即购车一年之内零付出。一年之后,购买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车辆尾款,或把这部分尾款分12个月展期贷款,但这个贷款需要付利息,利率不但比正常车贷高,且参加这个贷款不能享受车价优惠。而选择“零月供”的消费者大部分很难一次性付清余款,往往会被迫选择高利息的展期贷款。

类型二:就是我们现在常见的网约车,网约车平台与汽车租赁公司合作,司机通过网约车平台,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及《汽车销售协议》,约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首付后,可以提一辆准新车,前期通过以租代售方式,每月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三年期满后车辆过户至司机名下。租赁期间,车辆只能挂靠在指定的网络平台上使用,司机可通过跑单赚取相应的补贴,类似滴滴、优步前期给司机的奖励,用赚取的补贴来做月供,相当于“零月供”。

类型三:汽车销售公司帮购车人做贷款且贷款额要超过车辆全包价,用部分贷款的钱用于购车及支付贷款手续费;用剩余部分贷款的钱通过云联惠、云支付、大唐天下、天创等第三方平台做投资,用平台投资返还的钱来供银行的月供。这种模式风险较大,关键在于平台能否稳定运作,如果第三方平台出现问题,那么所谓的“零月供”便截流了。

案例:

温某是在朋友介绍下,获悉这项“0首付0月供”购车业务的。后温某与海珠区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见面,黄某表示他们是东莞一个汽车销售公司的分公司,主要业务是帮总公司介绍客户办理“零首付零月供”业务。温某表示欲购买一辆奔驰牌汽车,车价款为40万元左右,随后温某按照黄某的指示办理了两笔分别为19.7万和20万元的消费贷款并转给了黄某,在取车当天又办理了一笔个人汽车贷款24.96万元,同时向黄某支付了3万元“手续费”。但在获得温某三笔贷款后,黄某并未将钱全部转给总公司,而是将其中20万元投入一手机投资平台,用于投资。黄某解释说,贷款只是利用其身份而已,对还款不必担心。投资的那20万元他会还,其余两笔40多万元贷款总公司会还,这相当于是“零首付零月供”了。听到黄某的解释,尽管仍然有些疑虑,但由于温某自己确实在之后获得了一辆奔驰汽车,温某便听信了对方。但几个月后,温某被告知总公司人员失去联络,所涉及的19.7万和24.96万元两笔贷款就此断贷,同时黄某称由于其投资的手机平台也被突然关闭,另外20万消费贷也将无法继续还贷,而此时,贷款仅还了3.1万元,尚欠贷款61.56万元。由于以温某为借款人的贷款没有如期归还,一个个催收电话打到了温某手机上。无奈,温某最终只能将车变卖用于还贷,但仍有部分款项无法还上,最终温某将黄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金融方案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并了解清楚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是否包含手续费、是否能提前还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避免上当受骗:

①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警惕“零首付”等套路贷;

②选择机构前比较首付、利息等其它费用总和等综合成本;

③不相信口头约定,不轻易在任何文件、合同、空白纸张上签字,对相关法律术语的概念、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等需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因认识偏差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④不随意授权他人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

⑤牢记金融机构和其代理服务商的联系方式,避免还款期间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