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耀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难免会因生活或个人所需,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对外借款,配偶在没有签署借条或参与借款的情况下,配偶是否应对该借款负有偿还的义务呢?解决这一问题前,先对照一下新旧法律的有关规定。
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新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上述新旧两个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新法已经不再认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配偶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法在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债务时,强调的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着重强调的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属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才会被认为属夫妻共同债务。
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
举例说明:
冯某对外负债300多万元,在签订借款合同当月,冯某与妻子李某离婚。借款到期冯某未能归还借款,债权人杨某将冯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冯某前妻李某辩称,冯某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她当时对借贷不知情,从未作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亦未作出任何形式的追认。案涉款项虽发生在他们夫妻存续期间,但案涉款项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及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冯某在外流转的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自用,与自己无关。
冯某辩称,自己和前妻从开始一起生活到离婚,家庭的开支、收入均由其负责,前妻没有工作,但其支出大于正常人一般的支出,从2018年8月到离婚之前冯某向李某转账将近200余万元,故其认为李某应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核对了冯某与李某双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此期间冯某直接向李某转账的数额接近上述数额,期间李某向冯某转回10余万元,同时李某称有50万元为代冯某转给朋友的投资收益款,其他费用为家庭生活开支、孩子学费以及给予李某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借款发生期间,冯某前妻的生活费、婚生儿子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家庭其他开支的主要来源均为冯某的投资收益,且数额较大;根据冯某前妻的陈述,她还需代冯某转付其他朋友的投资收益款,且将其名下信用卡交由冯某用于资金周转,法院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冯某前妻也参与了冯某的生意经营。因此,杨某主张本案所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是冯某、冯某前妻共同债务,冯某前妻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难看出,虽借款金额较大且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按法律规定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夫妻之间的转账金额已远远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该债务仍是会被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的。
那如果夫妻之间并没有大额转账,仅仅因为配偶向债权人还过款呢?是否视为配偶对借款知情或者可以视为配偶已作出同意为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呢?
举例说明:
杜某系以其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1500万元,其妻姚某并非借款人,姚某亦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姚某曾于向王某转款80万元代杜某还款,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姚某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债务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债权人即认定姚某有对杜某所借1500万元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案涉借款15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王某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王某虽然向法院提交了杜某开办的某公司的财务账照片、某公司网页截图,以证明姚某、杜某对某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案涉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其提交的上述照片、网页截图载明的内容看,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债权人王某主张案涉债务为姚某、杜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显然,现行《民法典》对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若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生活的标准也应结合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和当地的生活习惯予以认定。现行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夫妻共债共签。债权人应当在签署《借款合同》时要求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写明借款用途,此种方式有利于从源头明确责任纠纷,保障诉求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