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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1号令
2021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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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2021年第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明确三支柱框架体系

与原《管理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

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

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监管指标更加细化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处罚针对性更强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根据《管理规定》,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2021年1月,安心财险就因其在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收到了银保监会发出的首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被责令增加资本金、叫停其车险新业务,还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限制。

同时,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银保监会依法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银保监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授权其派出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此外,《管理规定》也明确提出,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或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的,以及报送和披露虚假偿付能力信息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进行处罚。

2020年8月,监管通报曾公开点名了9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据银保监会关于2020年上半年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监管规则执行情况的通报,上述9家分别存在披露不及时(中法人寿)、披露内容不完整(久隆保险、诚泰保险、现代财险)、披露数据差错的问题(国联人寿、亚太保险、鼎和保险、信利保险)。

据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5%。具体来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5%、267.6%和321.6%。

《管理规定》重要时间节点

2008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正式发布。

2016年

原保监会就着手启动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17年

原保监会修订后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

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广东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