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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来了
2021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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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当前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的一次完善与补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目前形势依然比较严峻。自2016年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开始酝酿出台。

本次《条例》明确界定了非法集资,并确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并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回应了市场关注的焦点。

明确界定非法集资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条例》的正式推出非常必要。尽管近两年加大了金融监管,但非法集资活动并没有完全消失。而当前我国整个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投资者教育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普通民众的金融素养亟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压力仍然比较大。

本次《条例》沿用了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部分有关规定。自《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取缔办法》同时废止。除了原有规定的相应规定,《条例》又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对于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坚持“打早打小” 做好监测预警

《条例》还明确,对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都要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要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监测预警是《条例》明确的防范阶段的重要工作。《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目前该体系有多个层次: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预警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二是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建立常态化的行业监测工作机制;三是中央层面建立国家监测预警平台,注重统筹与协调。而且,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已在多省推行。据统计,自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得益于监测预警机制的强化,我国已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通过应用监管科技手段,构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测全国各个地方的金融活动,及时上报非法金融高风险线索,可实现金融风险的打早打小。”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金信网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崇纲介绍了金信网银开发设计的“冒烟指数”,即通过全方位整合各方数据,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测。他指出,一些地区招商引资和批设新机构之前,都会用“冒烟指数”扫描一下,看一看有没有风险机构参与到新设机构中,在企业准入方面把好第一道关,从源头遏制金融风险的出现。

禁止“无照驾驶”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行业乱象,《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范。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条例》也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这也是为了防范一些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进行的非法集资。董希淼表示,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利用新型金融概念炒作,增加了欺骗性和隐蔽性,加大了非法集资的防控打击难度。针对非法集资,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及监管职责划分,存在一定监管空白。金融供给的结构性失衡,使一些人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这也为非法集资提供了一定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出台《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助于厘清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更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更好地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广告代言需谨慎

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根据《条例》,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规定。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其中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发布了非法集资的广告,相应的信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进行处罚,这就加大了非法集资广告,以及相应信息发布的审查责任。这也是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