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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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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探索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对特定的“三农”企业制定特殊贷款展期规定

参与单位:

 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某蔬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某银行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用于采购农机设备,并由法定代表人及其丈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合同到期后,因相关涉农补贴资金尚未及时到位,合作社经营出现困难,无力全额偿还本息。2018年12月通过案外人某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担保,银行收回了部分本金,而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银行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崇明法院。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法院将该案件委托至当地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

本案调解的关键在于合作社与银行之间如何找到一个还款的平衡点。对于银行来说,其最终目的是能够收回贷款本金与利息,以免坏账。但因为合作社延期还款时间过长,且不符合贷款展期规定,银行只能将该笔贷款按逾期贷款处理,经多次催要无果后,采取诉讼方式。对于合作社来说,种植产品生长周期较长,前期投资较大,当前盈利情况尚不理想,贷款到期后无力一次性偿还。但从合作社的还款记录来看,合作社有还款意愿,且运作正常,远期收益可期。

受案后,调解员及时核实案情,实地走访该蔬果专业合作社,深入了解农户当前经营状况、面临的困难以及还款能力,针对合作社的还款意愿与“三农”企业扶持政策等问题与银行机构进行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商还款方案:分十期付清欠款。

典型意义

“三农”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农业生产周期一般比较长,一般需要三到四年才能有较大收益,如果银行按照正常流动贷款期限给到“三农”企业,可能最终因补贴到账与贷款期限发生错位,或种植产品还未成熟,或是天灾等其他因素影响,导致无法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

本案的成功调解,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实践经验。银行机构可以通过对“三农”企业推出适应其农业生产周期的贷款产品,或是对特定的“三农”企业制定特殊贷款展期规定,探索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支撑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