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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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调委与斗门区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金融调解更加高效便捷!
202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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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上午,珠海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斗门区人民法院、斗门区金融服务中心签署《关于加强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对“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揭牌。会议由斗门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丹主持,人民银行珠海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官铭超,珠海金调委主任陆平平,斗门区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方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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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珠海金调委与斗门区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斗门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辖区金融机构解决金融纠纷提供了新的高效便捷的服务渠道。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时,将按“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先行调解、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先行调解+司法确认。经工作室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同时可以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审查符合法津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诉前委派调解。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金融纠纷案件,由区法院诉讼服务人员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经工作室组织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经调解不成,或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工作室将案件转交诉讼服务中心优先办理立案手续。三是诉中委托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金融纠纷案件,经工作室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区法院依法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也可以撤诉后凭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调解员应及时向承办法官和工作室反映情况,案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