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珠汇处〔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马志炜 性别: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12325********6650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雎县*********号附1号
2020年7月15日,我中心支局收到珠海市公安局的《移交函》(珠公经〔2020〕166号)及有关你涉嫌参与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支局于2020年7月17日对你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你在澳门赌博时与戴某勇(另案处理)、柯某素(另案处理)结 识,并与该两人兑换外汇:一是通过你本人名下境内银行账户转给戴某勇名下境内银行账户资金共4笔,合计175000元人民币,你收到戴某勇在澳门赌场交给你相应的港元赌博筹码;二是通过你本人名下境内银行账户收取戴某勇名下境内银行账户资金共35笔,合计2896520元人民币,收取柯某素名下境内银行账户资金共29笔,合计1381700元人民币,你在澳门赌场交给上述二人相应的港元赌博筹码。以上行为共发生68笔,合计445322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我中心支局对你调查所作的调查笔录、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戴某勇名下内地银行账户与你交易的明细、柯某素名下内地银行账户与你交易的明细、戴某勇的调查笔录、柯某素的调查笔录、公安部门移交函以及移交的证据材料等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的规定,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我中心支局于2022年1月2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珠汇告〔2022〕1号)。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珠汇告〔2022〕1号)提出的违规事实和拟处罚内容,你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于上述行为,按照《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汇综发〔2021〕68号文印发)相关规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我中心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处罚款445322元人民币。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相关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中心支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