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赵强:
我中心支局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汇处〔2021〕11号),对你外汇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409.99万元(¥4099900)。你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该行政决定后,于11月23日向我中心支局书面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我中心支局准许你在2022年3月10日前缴纳罚款。截至2022年5月30日,你合计缴纳罚款6万元人民币,尚欠缴罚款403.99万元人民币(免于加处罚款)。
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欠缴罚款403.99万元(¥4039900)缴纳至我中心支局的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外汇局罚没款;账号:2002020611200530291)。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中心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6-3328330、0756-3328373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文洋路6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