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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理财保单可以规避法院执行吗?
2022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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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霆■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产品的多样化,不少人以为可以通过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可以成为个人债务的“避风港”,可以逃避法院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那么,买保单真的能“逃债”吗?

真实案例

2016年4月,丰顺县法院受理一起某银行诉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邝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约500万元。判决生效后转入执行程序,本案全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拍卖、变卖后仍不足以偿还债务,且被执行人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不正常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邝某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就在案件毫无财产线索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之下,承办法官辗转查询到被执行人邝某竟然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10份理财保险,保险收益共计250万元。法院认为:商业保险产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型和有价性,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也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因此法院有权对该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执行。法院立即向两家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文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邝某名下的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目前的现金价值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保,并将退保收益的资金250万元执行到位。

其实,人身保险产品中很多具有财产性权益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万能险、分红寿险和年金,在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之前,这些种类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资产,是可以用来清偿投保人的个人债务的。因此,法院对上述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对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保障性保险合同,一般情形下法院不强制执行。 所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单在一般情形下是不能成为个人债务的“避风港”的。

在某些人看来,保险是一种保护财产的手段。有的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购买理财型保险来规避债务,但保险并不是‘保险箱’。保险不再是隐性资产,一旦进入执行程序,都将“曝光”,想通过保险避债的投机取巧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