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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致富十年功,非法集资一场空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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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宇行■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什么是“非法集资”?您的“钱袋子”捂紧了吗?

趁热打铁,咱就来谈谈这非法集资。

0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通常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正规金融渠道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公众众筹集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时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犯罪目的进行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的法益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既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的法益,又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的法益。

当理论照进现实,我们看到的非法集资往往是这样的:

(一)承诺高额回报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

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四)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02典案说法

【案情梗概】2012年12月起,刘某彬先后以某网络公司、某石化公司的名义,招募近百名业务员在银行及加油站发放宣传单、上门推销或在加油站摆摊设点,通过发展会员、推销燃油代充值套餐(一次性收取套餐资金,再分期按月充值到会员的中石油或中石化加油卡账户内),承诺高额回报(半年至2年期,9.4折至8折不等)的方式吸收资金。

2016年9月1日,刘某彬以该网络公司的名义推出“*车宝”业务,吸引社会有车族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或下载“*车宝”APP,注册账户并预存人民币1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资金,以年化率16%的高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资金。2012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共吸收社会资金4.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200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石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判被告人刘某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勤劳致富十年功,非法集资一场空。“天上不会掉馅饼,也不会掉下免费的午餐”。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捂好自己“钱袋子”,健康投资“绝绝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