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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2022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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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璇■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此次颁行的《登记办法》,将《民法典》、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作为《登记办法》的制定依据,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和查询规则,规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相关事项。

《登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拓展登记范围

《登记办法》第二条是新增条款,明确规定了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登记范围,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不仅有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典型担保,还包括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二、明确登记机构职责、增加当事人登记提示条款、完善登记内容

《登记办法》新修改的第四条明确了登记平台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统一登记系统”,系统是互联网运行,所有的登记和查询均由当事人自主完成,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在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完全由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自己负责。

《登记办法》第九条新增了担保权人登记的提示条款,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同时,该条款也对登记内容进行了完善,约定登记内容增加“担保范围”及“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并明确最高额担保中应将最高债权额作为必要登记事项。以上规定旨在提醒担保权人在填写登记信息时,应尽可能的全面,以便准确识别担保财产,降低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三、优化登记效率

《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登记期限届满前,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此次修订取消了展期登记只能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办理的限制,将时间限制取消,优化了展期登记操作流程,整体上有助于登记效率的提升。

此次《登记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登记机构及机构职责,细化了登记内容,优化了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更好地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