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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是否可以预收利息和融资手续费?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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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宇行 ■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业保理在国内发展尚处于成长期,层出不穷的相关纠纷给金融、法律及互联网的发展都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商业保理合同条款专业且复杂,对于商业保理中的“门道”你了解多少呢?

要义先明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实践中,保理商往往会要求预收全额利息和服务费,由此引发了不少的纠纷。

典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8日,A贸易公司与B集团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向A贸易公司购买玉米60万吨,总货款为11.70亿元,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同年9月,C保理公司与A贸易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由C保理公司给予A贸易公司5,000万元的可循环融资额度,有效期为1年。10月,C保理公司与A贸易公司签订《业务协议》,约定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其中保理融资额度为490万元,应收账款金额为5,000万元;保理期限为4个月;保理期的融资利率为10%;计息方式为预收利息,融资发放时按照约定的保理期限预先一次性收取,融资到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等。另有两关联公司和一自然人股东为该份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9月29日,A贸易公司向B集团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购销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均转让给C保理公司叙做保理业务,C保理公司已取代A贸易公司成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

2018年10月29日,C保理公司向A贸易公司放款490万元。同日,A贸易公司向C保理公司支付预收利息163,333.33元、融资手续费24,500元。

后因A贸易公司未按期归还融资款项及展期利息等,C保理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点】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即C保理公司在发放融资款项时一次性收取的整个保理期限内的利息是否应当在计算本金时予以扣除,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案涉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上看,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融资借款的特性更加明显;融资本金的认定通常应以实际支配和使用为标准,当事人未能完全支配和使用的款项一般不得认定为融资本金;保理作为一类特殊的融资方式,对于融资本金的认定,若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也应采取融资人实际支配和使用的标准。故认定C保理公司在放款之日即全部收取的预收利息应在融资款初始本金中予以扣除。此外,本案C保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收取的融资手续费具有对应的服务内容,对融资手续费也在融资金额中予以扣除。

律师提醒

保理合同作为综合性合同,涵盖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关系,但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而言,其融资借款的特性尤为显著。本案遵循法律禁止“砍头息”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认定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应以实际支配和使用的融资款为标准计算融资本金,在放款之日即全部收取的预收利息则应在融资款初始本金中予以扣除。

在实践中,保理商收取融资手续费往往是变相增加利息的一种噱头,因此,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却有融资手续费所对应的服务,则融资手续费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三编 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