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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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了吗,还能购买高铁车票?”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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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镇杰■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众所周知,一旦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员,会受到诸多限制,如,在出行的问题上,特别跨省的旅途,如果购买不了高铁票或者飞机票将是非常的不方便。

但如果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员确实有紧急的事务亟需赴外地处理,那该怎么办呢?


王某与某银行发生金融借款纠纷,在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采取有关的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全部清偿王某拖欠某银行的全部债务,还有5万余元未清偿,因王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依法对王某实施限制消费等措施,对该案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的处理。

然而令王某想不到的是,自己还身背债务,远在老家的父亲又突然病重,急需王某返乡照顾,可王某又因为身上戴着一道限制高消费的“紧箍咒”,此时王某因无法购买高铁票回家而干着急。无奈,她只好拨通某银行的电话,尝试着寻求解决的办法。

王某虽然仍欠着债,但幸好欠款数额不大,且每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有进行还款。当王某的问题和需求反馈到某银行后,某银行见王某每月都有主动还款,主动还款意愿较强,便让代理人介入协助处理。在了解王某事件前因后果,某银行代理人向王某建议,因王某此时无法全部清偿债务,某银行亦无法正常向法院出具结案申请,申请取消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诸如本人或者近亲属重大疾病等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

最终,王某根据某银行的善意指引下,向法院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材料和书面申请,法院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经审批,临时解除了王某的限制高消费令,让王某得以快速踏上归家的旅途。

律师提醒

被执行人在限制高消费令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临时解除。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与债权人取得联系,说明事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同时一定要保持积极主动还款行为,这样执行申请人也会根据被执行人良好的还款态度,予以配合。

但切记,临时解除“限高令”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指导下的人文关怀,绝不是被执行人有机可乘的漏洞。

一道“限高”处处限,早日履行早轻松。

法律法规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17条:第一款第三项,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即王某可以在提供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书面向法院提出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第二款: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